三中全会解读 | 关于”新质生产力“、”民营企业发展”、“投融资市场”等的一些关注要点……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回答了当前市场关注的众多的问题,能明显感受到这一轮改革时间紧、任务重以及中央的决心——需要在未来5年的时间内完成一场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等各领域的全面改革本期。
>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
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可谓后续改革的主线之一,除了“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小节外,《决定》多处改革均属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配套改革,包括:1)新质生产力发展主体,包括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激发民企信心,重服务国家战略、产业布局优化、加强重大科技攻关等;2)新质生产力核心,即加强科技创新,涉及“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3)新质生产力根本在于培育新型生产关系,涉及创新生产要素配置,人才、土地、技术等向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优势地区流动;4)持续扩大开放、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国外高水平理工类大学来华合作办学”等。
关于“新质生产力”,《决定》指出,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完善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战略性产业发展政策和治理体系,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2024年初发布的《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聚焦8个新兴产业领域和9个未来产业领域。新兴产业投融资机制容易建立;而未来产业(元宇宙、脑机接口、量子信息、人形机器人、生成式人工智能、生物制造、未来显示、未来网络、新型储能)等因为技术尚处于前沿探索阶段,商业模式尚未形成,需要由政策引导持续性的投资培育,“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意味着未来产业将存在一定制度性的政策红利。
继全国科技大会后,三中全会《决定》再次强调了自主可控产业链。指出要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抓紧打造自主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健全强化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医疗装备、仪器仪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链发展体制机制,全链条推进技术攻关、成果应用。建立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完善产业在国内梯度有序转移的协作机制,推动转出地和承接地利益共享。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
对于国企而言,要在“做强做优做大”、“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前提下,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安全)、以及“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领域集中。同时,“推进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也是本轮国企改革的一大亮点,意味着在促进竞争、带动经济增长的同时,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量、优化资源配置。
相应建立国企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完善分类考核评价体系,首提“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各级负责人薪酬、津贴补贴等”。
>提振民企信心
高度关注民企营商环境。除了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已在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破解民企融资难融资贵、规范涉企收费和完善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规等,关注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此前深圳已试点),
鼓励民企加入国家科技创新,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弘扬企业家精神”应也会有系列行动。
此外,《决定》提出“发展多元股权融资,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这也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科技、小微企业的核心渠道之一。在科技及小微企业成长的早期,实际上需要更多风险投资、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的介入,目前我国直接融资仍有较大的增长空间,股权融资方面,《决定》提出“支持长期资金入市。
>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
《决定》指出,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防风险、强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支持长期资金入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和退市制度。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完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约束机制。完善上市公司分红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
这一点可能代表着当前阶段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思路。具体包括支持长期资金入市;强化退市制度;完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约束机制;完善分红激励约束等。投资和融资协调将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内生稳定性提升。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机制,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
经济观察报报道,今年两会就有关于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金融法》的提案,提案认为目前金融监管缺少统一的基本法,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同时存在,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决定》指出要制定金融法,以及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关键在于要素市场化改革、畅通要素流动,且对于生产要素,本次进一步扩充为包括“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且要求“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其中,“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除了统一管理、加快盘活,如我们此前提示,“优先保障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应指发展新质生产力优势地区。此外,要求“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
>财税改革
包括央地关系和地方债管理,紧盯消费税等税收改革进展。《决定》指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具体包括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合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等;此外,要求“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具体包括:中央财政事权原则上通过中央本级安排支出,减少委托地方代行的中央财政事权;不得违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确需委托地方行使事权的,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资金等。
>进一步放松房地产,但可能征收房产税是个潜在约束。
关于房地产相关改革在十八届三中公报未单独成段、二十届三中公报只提及风险,此次单列成段、重要性明显提升,且置于“社会保障体系”之下,对于房地产定调已发生变化,具体看:《决定》要求“充分赋予各城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或调减住房限购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和商品房预售制度”。需注意的是,《决定》提出“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是个潜在的约束。
>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
强调“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其中,核心在于制度型开放,重点在于投资、贸易、金融、创新等对外交流合作领域。重点关注范围上,“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以及“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
>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
重点仍在收入分配、就业、社会保障、医药体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位居首位,关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应包括规范国企薪酬,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等。针对“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新提“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
>多处提及支持新业态发展的配套政策
根据此前发文,“新业态”应包括“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虚拟’产业园和产业集群、‘无人经济’、共享生产等”,后续将“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营造有利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制度环境”等。
资料来源:中国改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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